稅務與風險

美股獲利什麼時候要繳稅?美國端不預扣,臺灣隔年五月一次結清

賣出美股當下沒有任何一方扣稅,並不代表這筆獲利免稅。本文拆開美國端的預扣範圍、臺灣海外所得的一百萬計入與七百五十萬扣除門檻、隔年五月的繳納時點,以及逾期的滯納金代價。

美股獲利什麼時候要繳稅?美國端不預扣,臺灣隔年五月一次結清

十月賣掉一檔美股,獲利換算新臺幣三十幾萬,錢原封不動進到帳戶,沒有任何一方先扣走一毛。很多人到這裡就把這筆錢當成已經落袋的淨收入,拿去付了房貸、換了車。隔年五月報稅時才發現,這筆獲利要跟其他海外所得一起算,而稅金要在申報前自己準備好現金。

問題不在於稅率多高,在於沒有人會提醒你。券商或交易所不會替你代扣、不會寄一張催繳單,你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也要等到申報季才會看到這筆數字。

條文與金額核對日期:2026 年 9 月 23 日。 本文以個人自有資金投資美國股票、且不構成在美國經營行為的一般投資人為對象,稅務居住地以臺灣為主要說明範例,其他地區另闢一節談判斷方向。金額與條號都附了官方出處,但實際應納稅額取決於你全年的所得結構,金額較大時請找會計師核算。

賣出當天沒被扣錢,不代表這筆獲利免稅

股票賣出的資金流程與稅務流程是兩條分開的線。結算完成、款項入帳,代表的是交易對手已經把錢交付給你,不代表任何稅務義務已經完成。真正該留意的是這兩條線在時間上差多久——通常是好幾個月。

先釐清誰有權課你的稅。一筆美股獲利可能牽涉兩個稅務管轄區:股票發行地(美國)與你的稅務居住地。兩邊各自有自己的規則,不會互相通知,也不會自動抵銷。這個雙層結構在美股課稅的兩層架構裡有完整說明,本文只處理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時間點。

美國端會先扣走的,只有這兩種情況

對非美國稅務居民而言,美國端的預扣範圍比多數人想像的窄。

第一種是股息。 美國來源的股息屬於 FDAP 所得,依 IRS 對非居住外國人課稅的說明,按 30% 的單一稅率預扣,符合租稅協定條件者適用較低稅率。這筆錢是在配息當下就被扣掉的,你收到的是稅後金額。能不能適用協定稅率,取決於你有沒有正確填過身分文件,細節見W-8BEN 表格的填寫方式。臺灣與美國之間目前沒有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因此臺灣稅務居民收到的美股股息,一般是按 30% 扣繳。

第二種是在美停留天數過長。 IRS 說明頁的原文是,對於在該課稅年度內在美停留 183 天以上的非居住個人,其美國來源資本利得課徵 30%(或協定較低稅率)的單一稅率。

IRS 官方網頁說明非居住外國人的資本利得課稅規則,內文指出在美停留 183 天以上者的美國來源資本利得按 30% 或協定較低稅率課稅

IRS 網站上關於非居住學生、學者與外國政府雇員資本利得課稅的說明頁,2026 年 9 月 23 日擷取。畫面中第五段即為 183 天與 30% 稅率的規則敘述,該頁同時註明此處的 183 天規則與實質居留測試的 183 天規則無關。

反過來說,一般在海外工作生活、一年進不了美國幾天的投資人,賣出美股的資本利得在美國端不會被預扣。這正是那筆錢全額進帳的原因——不是免稅,是還沒輪到任何人來扣。

臺灣的兩道門檻:一百萬計入、七百五十萬扣除

臺灣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走基本所得額這條線,規則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一道門檻是計入門檻。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加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條文畫面,第一款載明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內容頁,2026 年 9 月 23 日擷取。注意條文寫的是「合計數」——海外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股息、海外基金配息要加在一起看,不是單看某一筆。

第二道門檻是扣除額。第 13 條的算式是「基本所得額減除六百萬元後,按 20% 計算」,而這個六百萬會隨物價指數調整後另行公告。依財政部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115 年度(即 2026 年)個人適用的扣除金額維持在 750 萬元,理由是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物價指數僅上漲 4.13%,未達條例要求的 10% 調整標準。

還有一個常被跳過的步驟:算出基本稅額之後,要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依第 4 條,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按一般規定繳納即可;只有基本稅額較高時,才就差額另行繳納。所以海外所得超過一百萬並不直接等於要多繳錢,它只是讓這筆所得進入了計算。

海外已經繳過的稅也不會白繳。第 13 條允許就海外所得依來源地稅法已納的所得稅扣抵,但扣抵額以「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為上限,且需要來源地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前面提到被預扣 30% 的股息,就是在這一步派上用場。

繳稅的時點:隔年五月一次結清,沒有分期預繳

臺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沒有像營利事業那樣的暫繳制度。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在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稅額。

把時間軸攤開會更清楚:2026 年任何一天賣出美股產生的獲利,都屬於 115 年度所得,申報與繳納都落在 2027 年 5 月。中間隔了最長十七個月,最短五個月。這段空窗有兩個實際後果。

一是現金準備。稅金要在申報前備妥,而那筆獲利很可能早就花掉或再投入市場。真正該做的是在獲利實現的當月就把預估稅額的現金留下來,而不是五月再賣股湊錢——那等於被迫在一個你沒選擇的時點賣出。

二是匯率。海外所得要換算成新臺幣申報,賣出當時的匯率與你實際換匯的匯率可能差很多。至於這段價差怎麼估、什麼時候換比較合理,是另一個題目。

順帶一提,如果你打算賣股後把資金匯回,資金到位的節奏也要算進去;美股賣出後多久能提現一文有結算與出金的完整時程。

不在臺灣報稅的讀者,先確認這三件事

上面那套門檻與時點只適用於臺灣稅務居民。其他地區的華語讀者請依下列順序自行確認,以當地稅務機關的公告為準:

你所在地課不課資本利得稅。 香港與新加坡對個人投資性質的股票買賣利得一般不課資本利得稅;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加拿大、澳洲等地的規則各不相同,有些還會區分匯回與未匯回。這一題的答案決定了後面兩題還要不要問。

課稅的話,是分期預繳還是年度一次繳。 有些稅制要求納稅人在年度中按季或按期預繳,晚繳會產生利息;臺灣個人是年度一次結清。制度不同,你對「什麼時候該準備現金」的判斷就完全不同。

申報期間與繳納期限的確切日期。 這是每年最容易出錯的一格,而且不同身分(受僱、自營、有境外帳戶申報義務)可能適用不同期限。

無論哪一地,有一件事是共通的:美國端沒有替你預扣,不代表你所在地不課。把「沒被扣錢」當成「不用繳」,是這類跨境投資最常見的誤解。

拖過期限的代價

以臺灣為例,《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條最後修正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用數字看:應納稅額 20 萬元,逾期九日繳納,滯納金為三期各 1%,合計 6,000 元。這個金額本身或許不致命,但強制執行的那條線是實在的,而且拖欠紀錄會留下。

比滯納金更麻煩的是漏報。海外所得沒有申報而後被查到,涉及的是補稅加罰,不是單純的滯納金。這也是為什麼即使算下來不用補繳,把計算過程留存下來仍然有意義——它是你曾經算過、且算得出來的證據。

一整年下來,手邊該留哪些紀錄

到了申報那天,你需要的東西比想像中多。獲利發生的當下順手存檔,比隔年回頭翻半年對帳單省事得多:

  • 每一筆賣出的成交紀錄:日期、標的、股數、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日期。財產交易所得算的是價差,缺了成本那一半就算不出來。
  • 股息的稅後入帳金額與預扣稅額:申報要用的是稅前金額,扣抵要用的是預扣金額,兩個數字都得留。
  • 海外納稅證明:要主張第 13 條的扣抵,需要來源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臨時補件通常來不及。
  • 匯率換算依據:記錄你採用的匯率與日期,讓數字可以被重新驗算。
  • 你自己那張估算表:獲利實現當月估一次,年底再修一次。這張表決定了你會不會在五月被金額嚇到。

常見問題

海外所得剛好一百萬元,要不要計入? 條文寫的是「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所以剛好一百萬是達到門檻,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計超過的部分。這是一個全有全無的門檻,不是累進級距。

賠錢的那幾筆可以拿來扣嗎?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本身是可以把同年度的交易損失納入的,但適用條件與證明文件要求,跟境內證券交易的規則並不一樣。牽涉到跨年度扣抵時差異更大,金額較大建議先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自己的情況。

只有股息、沒有賣出股票,也要看這條線嗎? 要。第 12 條算的是海外所得的合計數,股息與財產交易所得要加在一起。長期持有不賣、只領配息的人,同樣可能在某一年跨過一百萬的門檻而不自知。

用交易所或券商的加密資產買美股,時點會不一樣嗎? 資金來源不改變美國端與所在地的課稅規則,但可能多出一層:把加密資產換成用來買股的資金,這個處分行為本身在部分地區就構成應稅事件,且發生時點比你賣股還早。兩層要分開算、分開留紀錄。

本文為教育性資訊,不是稅務建議。條文與公告金額以核對日期為準,日後可能修正;實際申報請以主管機關當期規定與你個人的所得結構為準。